肇事车辆与医疗机构共同侵权,交通事故合并医疗损害全部获赔
【案情简介】
患者赵**,男,70余岁。2010年10月,患者因车祸致“外伤性脑病、右额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胫骨骨折”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15天后,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突发急性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未做尸体检验。
【交通事故判决】
交通事故肇事方认为其所致损伤仅为右腿骨折,不至于导致死亡,故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了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交通事故对患者的死亡参与度为60~70%,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医疗损害分析】
交通事故结案后,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笔者咨询,笔者在审阅病历的基础上查阅了大量文献,分析认为,医方存在明确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对患者存在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危风险认识不足
静脉损伤、血流缓慢和血液高凝状态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三大因素【1】,患者车祸外伤入院,创伤和骨折可造成静脉损伤和血液成高凝状态,老年和下肢制动(术前住院15天)可造成血流缓慢,具有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
2、对提示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征象未予重视
征象一:10月11日查房“右髋部皮下淤血明显”,10月15日查房“右膝关节皮下淤血明显,肿胀消退”,“淤血”和“肿胀”提示可能有静脉血栓形成【2】;
征象二:患者入院时,神经系统检查下肢感觉正常,10月8日自诉右下肢麻木,10月9日麻木稍有缓解,同时出现右下肢外侧浅感觉减退,并持续至术前。感觉异常,提示可能有血栓形成【3】;
征象三:D-二聚体是继发性纤溶亢进标志物,常见于血液高凝状态、静脉血栓形成等,患者入院第二天查D-二聚体明显升高,提示静脉血栓形成或血液高凝状态。
3、术前未行常规检查和采取预防措施
创伤骨折后发生肺栓塞的报道逐年增多【4】,临床对之的重视也与日俱增。肺栓塞重在预防已成为临床共识【5】,而预防肺栓塞的实质就是预防深静脉血栓【6】,对于骨科择期手术,术前检查D二聚体和下肢血管超声已成为常规要求【7】。
由于上述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医方术前既未检查下肢血管超声和复查D-二聚体,也未给予必要的预防措施【8】,而作为三甲医院的医方,不应发生如此疏忽。
4、术前卧床时间过长
对于骨折患者,如果有手术适应症,应尽快手术治疗以减少卧床时间,这是减少肺栓塞发生的有效措施【9】。
患者10月3日入院,9日转入骨科,直到18日才手术,术前卧床时间偏长,对肺栓塞的发生不无影响。这也说明医方对肺栓塞的风险认识不足。
5、术前未告知肺栓塞风险
从手术同意书看,仅告知术后可能并发深静脉栓塞和脑肺栓塞,未告知术中可能发生,说明医方对围手术期肺栓塞的认识不够。
6、片面追求止血带效果,诱发肺栓塞
临床上,止血带诱发肺栓塞的报道并不少见,除了驱血致血栓脱落外,移除止血带时瞬间产生的静脉回流的负压作用,也易导致血栓脱落【10】,为此,对有下肢血栓形成可能的高危患者,应慎用止血带【11】。
死亡记录记载“12:13抬高患肢后上止血带,12:15开始切皮,发现伤口仍有出血,松开止血带,12:17分再次抬高患肢后重上止血带,12:20分左右PETCO2持续下降”。
本案患者并不是手或足部的精细手术,止血带的使用并非必要,医方片面追求止血效果,两次松上止血带,是肺栓塞的重要诱因。
7、突发肺栓塞后,诊断不积极
床边ECG、D-二聚体及超声,可在数十分钟内完成,是早期、安全、经济实用的诊断工具【12】,医方一项也没有实施,诊断不积极。
8、未做尸检不是医方推卸责任的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尸检前提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患者死亡后,医方考虑死亡原因为“肺栓塞”,患方不持异议,故尸检没有必要。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九)项指出——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如果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可见,尸检并不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前提,没有尸检也可依据临床判定作出鉴定。
退一步说,如果依据临床无法判定死因,则上述诊断不积极是主要原因。再退一步说,即使未做尸检导致死因不明无法鉴定,该责任也不应由患方承担,第一,医方告知的是24小时内做,这与法律规定不符;第二,医方谈话告知的对象与患者只是亲戚关系,不是患者的近亲属,其签名不具有法定代表意义。
【案件结果】
笔者将上述意见与医方进行了沟通,由于说理透彻、依据充分,医方态度很积极,经过数轮谈判,考虑到交通事故部分已经赔偿,故双方协商一致,医方赔偿原告其余的损失,约30%的责任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