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俊律师谈医疗事故系列之一
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最高院发布通知,要求“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带来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二元化标准,即构成事故的,按照条例规定赔偿,不构成事故但有侵权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及人损司法解释赔偿。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渐淡出法院审理的舞台,回望其实施的八年,写此文以作纪念!
一、医疗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点评:一般人损的医疗费,证明要求稍高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医疗费需要扣除原发病的费用,因为医疗事故赔偿要求实行一次性结算,所以,特别说明,结案后确需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如果不是一次性结算,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当然还是据实结算。
二、误工费
条例: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误工费参照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点评: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计算标准相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有所差别,人损司法解释规定的更具体。条例由于其行政色彩,对权利的保护不如人损解释,其规定,收入超过3倍以上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