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害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伤情重新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中队,局直指挥中心、法制处、治安支队、刑警支队、交警支队: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大多是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医学院校、社会上私营的法医临床鉴定所进行。但由于鉴定机构不一、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造成了群众投诉多、上访多等现象,影响了办案单位和信访督察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拖延了办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指定38家医院为医学鉴定医院(具体名单附后),其中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指定为我市唯一的(伤情鉴定)医学鉴定医院。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该医院一直未开展伤情重新鉴定工作。今年4月,该医院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正式履行医学鉴定的法律职责。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伤情重新鉴定工作,减少群众信访投诉和资源浪费,现就全市公安机关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伤情重新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的伤情重新鉴定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必须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对于伤者自行提供的其他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办案人员应当不予采信。

二、涉及人身伤害的行政案件的伤情重新鉴定

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必须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进行,否则不予采信。

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法医伤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复核下一级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原则上不再承担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伤情重新鉴定。

《法医学鉴定委托书》和《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公安网下载地址:http://10.45.128.80/news/readnews.asp?id=5156。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2.佛山市从事法医鉴定的主要机构

3.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

 

 

 

                       佛山市公安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http://xcb.chanchen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2000210/2.3/201203/1266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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