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俊律师谈医疗事故系列之六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案件归责原则再次做了颠覆,由02年证据规则确立的推定过错原则不再适用,重新变回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方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其第58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的,隐匿病历拒不提供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几种情形,对其中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除了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明确规范(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之外,在卫生部的通知中也做了解释,指的是违反中华医学会指定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这一点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作为争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力依据。
附:相关规定(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一)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药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工作,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将对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对每一起医疗损害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清问题,落实整改。
3、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五)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具体要做到:分析疾病演变过程、医疗行为过程;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常规规范是否有差异;对该过错属于过失或者故意,不予判定;
本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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