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通过民诉法修改草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确立公益诉讼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证据中增加电子数据,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
3、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将证据规则中的年迈体弱和行动不便统一为健康原因。
4、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除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的鉴定费用可以要求返还。
5、对留置送达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6、增加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7、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包括证据所在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9、小额案件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0、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殊程序
11、关于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期限由两年变为六个月: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设置向检察院抗诉的限制条件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