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人损司法解释里将残疾赔偿金与周岁挂钩,实践中,对于一个人的年龄,我们需不需要考虑月份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师观点:
从条文来看,是按照年份计算的,不需要考虑月份,一个实际61岁还多几个月的人,他的法律年龄应当仍为61周岁,这一点的依据,第一,从周岁的概念可以得出,第二,也有相关法律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附:相关案例http://kcb.caep.ac.cn/ygzw/ygxx/zfga/fy/cpws/13573.shtml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0)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2263元,原告生于1933年5月12日,定残之日为2009年8月15日,当时实足年龄为76岁,按照规定应当赔偿5年,”——该处的实足年龄就是指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