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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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苏高法审委[2005]17号
江苏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解决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30日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七条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没有收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的除外。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收到的不是主张权利的函件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