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争议要点
一、有关病历书写
1、胎儿是臀位,但产科入院记录中产科检查一栏却赫然写着“先露头”?
2、臂丛神经损伤于产后即刻出现,但新生儿记录却记载“四肢活动自如”?
3、病程记录中,分娩前谈话告知中的“产伤”二字显属事后添加。
病历上的矛盾和错误,至少反映出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
二、关于医疗行为
1、产前没有常规检查B超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超声检查列为产前检查的常规项目【1】;分娩前B超能准确探清臀先露类型及胎儿大小、胎头姿势【2】。
本案产妇来院前的最后一次B超检查是2011年1月22日,已是40余天前,故产前有必要复查B超,尤其对于臀先露的胎儿,胎头姿势很重要,如果通过B超检查发现存在胎头过度仰伸,无疑有助于助产时的操作。
2、关于分娩方式的选择
对于臀先露的产妇,选择剖宫产使围生儿病率和死亡率有所下降,但产褥感染和产后出血发生率却相应增加,胎儿羊水吸入综合症和麻醉意外也偶有发生,故目前剖宫产率宜控制在50%左右,掌握臀位阴道助产技术仍十分重要【3】。
本案虽然存在臀先露,但由于产妇没有骨盆狭窄且胎儿偏小,故并非必须实施剖宫产,只要臀位助产操作得当,完全可以避免臂丛神经损伤。
3、待产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
待产记录上只有03:00的宫开记录,之后的数次记录都没有宫口开多大的描述,可见其对产程观察不仔细,对胎儿关注不密切,这是胎儿发生急性窒息的重要原因。
4、没有充分堵臀,致软产道未充分扩张
“在宫口开大4~
“即使宫口已开全仍应用消毒治疗巾在宫缩时推堵,促使胎臀下蹲以及阴道得以充分扩张,直至冲力甚大,估计胎臀即将娩出时才准备接产”【5】。
由上可见,充分堵臀是臀位助产的基本要领,有利于后出胎头的顺利娩出。本案产妇自述5:30分左右,发现胎足降入阴道,才被安排进产房时。由于没有充分堵臀,此时宫口未必开全,即使开全,阴道也不可能充分扩张,而产时记录记载“5:30分开全,常规消毒铺巾”,准备接产。可见,这一判断及随后的操作都属于操之过急。医方虽竭力否认其没有堵臀,但其产时记录却对此只字未提,可见其辩解与事实不符,由于医方没有遵照操作规范,没有充分堵臀,致软产道未充分扩张,增加后出胎头娩出的难度,是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重要原因。
5、助产操作不当
对臀位助产的要领,无论是产科教材,还是中华医学会的操作规范,均详细阐述了操作步骤和方法,指导临床医生如何旋转,如何牵引,如何加压等等【6】,对于其中的难点——胎头助产,在产科的权威著作也详细阐述了应对方法【7】、【8】。
“遇到后出胎头困难时,切忌用暴力牵引,以免导致臂丛神经损伤等产伤”【9】;“强行牵拉肢体,可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窒息等产伤”【10】。
本案不存在骨盆狭窄和胎儿巨大,产妇骨盆正常,胎儿不但不大,反而偏小,之所以发生臂丛神经损伤,必定是医方违反规范,暴力牵拉所致。患儿发生的急性窒息,也能印证发生过强行牵拉肢体的不当操作。
6、产伤后治疗不积极
“(臂丛神经损伤)诊断一旦成立,应尽早进行治疗,将患儿肩部置于外展旋位,肘关节屈曲位,使麻痹的肌纤维处于松弛状态而得到休息。物理疗法包括轻度按摩和被动运动,可于2~3周后开始”【11】。
患儿出生后两三天洗澡时,医方即发现左臂不能上抬伴左手痉挛畸形,其对此的解释是包裹太严所致,没有告知家属臂从神经损伤,也就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三、因果关系
臂丛神经损伤是分娩过程中过度牵拉胎头或胎颈所致,医方产前未行B超检查,对胎头姿势了解不够,产程中未充分堵臀,未等软产道充分扩张,导致后出头困难;后出头困难时未遵照规范操作,强行牵拉,导致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和窒息。
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在臂丛神经损伤一节指出,为预防神经损伤,须“正确掌握阴道臀位产的适应症和分娩机转,必须等待宫口完全扩张,充分堵臀后才能接产,后出头困难时切忌过度牵拉儿颈、躯干和上臂”【12】。医方在上述环节上的操作不当,是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根本原因。
四、关于医生资质
从病程记录和产时记录看,2011年4月8日2:00~9:00期间,参与接生的人员有刘**和王**两人,王**5:30分左右才赶到医院,此前只有刘**一人,我们了解到两人均为助产士,不具备医师资格,江苏省卫生厅曾多次发文强调“取得助产士(师)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认定医师资格;护士不可单独上产前门诊或单独从事接产服务。”
因此我们认为助产士没有资格记录病程记录,没有资格和家属就分娩方式谈话沟通,不能单独值班处理病人。医方陈述,沟通谈话时有张**医师在场,与事实不符,产妇直到纠纷发生诉到法院后才听说过有张医生这个人,且张是住院医师,如果当时张在场,应由张下医嘱,但是医嘱单显示下医嘱的却不是张医生,可见医方不能自圆其说。
患方:
代理人:刘宏俊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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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应宽《实用产科学》第2版439页;
【2】乐杰《妇产科学》7版198页;
【3】张惜阴《实用妇产科学》437页;
【4】乐杰《妇产科学》7版200页;
【5】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181页;
【6】乐杰《妇产科学》5版239页、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181页;
【7】张惜阴《实用妇产科学》第2版439页;
【8】苏应宽《实用产科学》443页;
【9】张惜阴《实用妇产科学》第2版439页;
【10】苏应宽《 实用产科学》444页;
【11】苏应宽《实用产科学》第2版935、936页;
【12】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第2版938页。
后记:
2012年9月,徐州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有四:
1、医方要求剖宫产有指征,但患方“要求顺产,后果自负”,医方遂行阴道分娩;2、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系臀位阴道分娩并发症之一,该产妇分娩时实施臀助产,过程顺利,未违反产科操作规范;3、新生儿娩出后医方未及时发现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后发现单位采取干预措施,可能影响患儿的预后;4、医方存在不足:第一产程观察不细致,病历书写不规范。
上述鉴定结论得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均申请重新鉴定,未获法院准许,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万元,案结事了。
代理人认为,徐州医学会的鉴定避重就轻,对医务人员资质及臀位助产操作上的过错只字未提,明显袒护医方,本案如在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相信鉴定结论会有改观,由于患儿为农村户口,且神经损伤后恢复效果不错,伤残等级不高,所以两万元的赔偿,患方勉强能够接受,未再坚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