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医疗鉴定患方陈述~

 简要诊疗经过

201148凌晨200左右,26岁的产妇住入徐州某区医院,到院后,值班医生说来不及做产前检查(心电图、彩超),看了最后一次的检查结果示胎臀位,听完胎心后,医方建议剖腹产。患方的意见是希望自然生产,如果顺产不成功,再剖。值班助产士要求患方签字后,等待自然分娩,等接生的另一位助产士的到来。产妇在产房外一直等到孩子小脚都看见了,才被送进产房,530分进产房,600产下一体重2400g的窒息男婴,apgar评分1分钟4分,5分钟7分。孩子出生后洗澡时,家长发现孩子左臂不能上抬并且有左手痉挛畸形,医方解释是包裹太严导致的,出院后左上臂还是抬不起来,后在徐州医学院附院检查,被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此后,家长带孩子到徐州、上海多家医院诊治,经过康复,目前左上臂功能有所恢复,但仍举不过头顶。

 

患方争议要点

一、有关病历书写

1、胎儿是臀位,但产科入院记录中产科检查一栏却赫然写着“先露头”?

2、臂丛神经损伤于产后即刻出现,但新生儿记录却记载“四肢活动自如”?

3、病程记录中,分娩前谈话告知中的“产伤”二字显属事后添加。

病历上的矛盾和错误,至少反映出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

 

二、关于医疗行为

1、产前没有常规检查B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超声检查列为产前检查的常规项目【1】;分娩前B超能准确探清臀先露类型及胎儿大小、胎头姿势【2】。

本案产妇来院前的最后一次B超检查是2011122日,已是40余天前,故产前有必要复查B超,尤其对于臀先露的胎儿,胎头姿势很重要,如果通过B超检查发现存在胎头过度仰伸,无疑有助于助产时的操作。

 

2、关于分娩方式的选择

对于臀先露的产妇,选择剖宫产使围生儿病率和死亡率有所下降,但产褥感染和产后出血发生率却相应增加,胎儿羊水吸入综合症和麻醉意外也偶有发生,故目前剖宫产率宜控制在50%左右,掌握臀位阴道助产技术仍十分重要【3

本案虽然存在臀先露,但由于产妇没有骨盆狭窄且胎儿偏小,故并非必须实施剖宫产,只要臀位助产操作得当,完全可以避免臂丛神经损伤。

 

3、待产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

待产记录上只有0300的宫开记录,之后的数次记录都没有宫口开多大的描述,可见其对产程观察不仔细,对胎儿关注不密切,这是胎儿发生急性窒息的重要原因。

 

4、没有充分堵臀,致软产道未充分扩张

“在宫口开大45cm时,胎足即可经宫口脱出至阴道。为了使宫颈和阴道充分扩张,消毒外阴之后,使用“堵”外阴方法。当宫缩时用无菌巾以手掌堵住阴道口,让胎臀下降,避免胎足先下降,待宫口及阴道充分扩张后才让胎臀娩出,此法有利于后出胎头的顺利娩出”【4】。

 “即使宫口已开全仍应用消毒治疗巾在宫缩时推堵,促使胎臀下蹲以及阴道得以充分扩张,直至冲力甚大,估计胎臀即将娩出时才准备接产”【5】。

由上可见,充分堵臀是臀位助产的基本要领,有利于后出胎头的顺利娩出。本案产妇自述530分左右,发现胎足降入阴道,才被安排进产房时。由于没有充分堵臀,此时宫口未必开全,即使开全,阴道也不可能充分扩张,而产时记录记载“530分开全,常规消毒铺巾”,准备接产。可见,这一判断及随后的操作都属于操之过急。医方虽竭力否认其没有堵臀,但其产时记录却对此只字未提,可见其辩解与事实不符,由于医方没有遵照操作规范,没有充分堵臀,致软产道未充分扩张,增加后出胎头娩出的难度,是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重要原因。

 

5、助产操作不当

对臀位助产的要领,无论是产科教材,还是中华医学会的操作规范,均详细阐述了操作步骤和方法,指导临床医生如何旋转,如何牵引,如何加压等等6,对于其中的难点——胎头助产,在产科的权威著作也详细阐述了应对方法7】、【8】。

“遇到后出胎头困难时,切忌用暴力牵引,以免导致臂丛神经损伤等产伤”【9】;“强行牵拉肢体,可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窒息等产伤”【10】。

本案不存在骨盆狭窄和胎儿巨大,产妇骨盆正常,胎儿不但不大,反而偏小,之所以发生臂丛神经损伤,必定是医方违反规范,暴力牵拉所致。患儿发生的急性窒息,也能印证发生过强行牵拉肢体的不当操作。

 

6、产伤后治疗不积极

 “(臂丛神经损伤)诊断一旦成立,应尽早进行治疗,将患儿肩部置于外展旋位,肘关节屈曲位,使麻痹的肌纤维处于松弛状态而得到休息。物理疗法包括轻度按摩和被动运动,可于23周后开始”【11】。

患儿出生后两三天洗澡时,医方即发现左臂不能上抬伴左手痉挛畸形,其对此的解释是包裹太严所致,没有告知家属臂从神经损伤,也就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三、因果关系

臂丛神经损伤是分娩过程中过度牵拉胎头或胎颈所致,医方产前未行B超检查,对胎头姿势了解不够,产程中未充分堵臀,未等软产道充分扩张,导致后出头困难;后出头困难时未遵照规范操作,强行牵拉,导致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和窒息。                                                                        

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在臂丛神经损伤一节指出,为预防神经损伤,须“正确掌握阴道臀位产的适应症和分娩机转,必须等待宫口完全扩张,充分堵臀后才能接产,后出头困难时切忌过度牵拉儿颈、躯干和上臂12。医方在上述环节上的操作不当,是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根本原因。 

 

四、关于医生资质

从病程记录和产时记录看,201148200~900期间,参与接生的人员有刘**和王**两人,王**530分左右才赶到医院,此前只有刘**一人,我们了解到两人均为助产士,不具备医师资格,江苏省卫生厅曾多次发文强调“取得助产士(师)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认定医师资格;护士不可单独上产前门诊或单独从事接产服务。”

因此我们认为助产士没有资格记录病程记录,没有资格和家属就分娩方式谈话沟通,不能单独值班处理病人。医方陈述,沟通谈话时有张**医师在场,与事实不符,产妇直到纠纷发生诉到法院后才听说过有张医生这个人,且张是住院医师,如果当时张在场,应由张下医嘱,但是医嘱单显示下医嘱的却不是张医生,可见医方不能自圆其说。

 

患方:      

代理人:刘宏俊

二〇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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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应宽《实用产科学》第2439页;

2】乐杰《妇产科学》7198页;

3】张惜阴《实用妇产科学》437页;

4】乐杰《妇产科学》7200页;

5】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181页;

6】乐杰《妇产科学》5239页、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181页;

7】张惜阴《实用妇产科学》第2439页;

8】苏应宽《实用产科学》443页;

9】张惜阴《实用妇产科学》第2439页;

10】苏应宽《 实用产科学》444页;

11】苏应宽《实用产科学》第2935936页;

12】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第2938页。

 

 

后记:

20129月,徐州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有四:

1、医方要求剖宫产有指征,但患方“要求顺产,后果自负”,医方遂行阴道分娩;2、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系臀位阴道分娩并发症之一,该产妇分娩时实施臀助产,过程顺利,未违反产科操作规范;3、新生儿娩出后医方未及时发现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后发现单位采取干预措施,可能影响患儿的预后;4、医方存在不足:第一产程观察不细致,病历书写不规范。

 

上述鉴定结论得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均申请重新鉴定,未获法院准许,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万元,案结事了。

 

代理人认为,徐州医学会的鉴定避重就轻,对医务人员资质及臀位助产操作上的过错只字未提,明显袒护医方,本案如在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相信鉴定结论会有改观,由于患儿为农村户口,且神经损伤后恢复效果不错,伤残等级不高,所以两万元的赔偿,患方勉强能够接受,未再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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