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马荣庭长在苏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中的讲座》
十二、原来的平均生活费(相当于现在的人均消费性支出),现在改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
原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当于低保),现在改采“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原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受害人到底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不加区分,均以“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现在的司法解释区分农村与城镇户口,就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农民可能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赔到的钱可能更少。违背了新的司法解释颁行本意。省高院提出的解决意见是:把按新旧标准计算的差额归入“精神损害抚慰金”项下,变相保证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后,农民得到的赔偿款不减少。
本省律师在接受农民兄弟的委托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不成文的审判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44、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2、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各项赔偿均为财产性赔偿,体现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性赔偿的规定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冲突,对此应依后文服从前文的原则,以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第18 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和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落差,为缩小两者间的赔偿差距,人民法院可适当提高农村居民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