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5-2%;2008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放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03年文件执行;2009年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发出《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发布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市场参考价,当时倡导买卖代理费为成交价格的2%,权证办理服务费为0.2%,物业交割服务费为0.2%。这便是2.4%中介费的由来,这里面其实包含了居间合同的佣金2%,以及中介服务费0.4%。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服[2003]233号)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全省商品房买卖代理服务已实现市场化运作。为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促进竞争,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企业在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在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房【2008】256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倡导本行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
三、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原推出的中介服务指导价不再使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使服务收费随市场的情况而变化,随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与质量进行调节。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存量房买卖(二手房)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二00九年第一季度)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 |
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 |
成交价总额2% |
交易双方 |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需求登记、媒体发布 | ||||
信息匹配 | ||||
陪同看房 | ||||
谈判协调 | ||||
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 ||||
权证办理服务费 |
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 |
成交价总额0.2% |
交易双方 |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代办产权证 | ||||
代办土地证 | ||||
代办银行贷款、解抵押 | ||||
物业交割服务费 |
协助办理户口迁出 |
成交价总额0.2% |
交易双方 |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协助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过户及结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