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由于目前企业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是否为企业的主要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在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认定或法院难以查证的情况下,法院应以企业的注册登记地确认为企业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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