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为什么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首先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什么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首先享有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对于死亡受害人而言,该条仅笼统规定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而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原告,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作为原告。
实践中这一做法的依据何在呢?原因在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和分配:通说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比照遗产进行分配。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发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赔偿,而且是对死者“余命”的有限物质赔偿。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实践中几乎都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的,故第一顺序继承人内的近亲属才会首先有权“继承”死亡赔偿金,从而享有赔偿请求权。
然而,实践中又出现这样一个问题: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诉讼,第二顺序继承人可否诉讼?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问题:
1、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否提起诉讼?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可否继承?
答案也是肯定的,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相关条文中还是能解读出这一答案,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从上述两个问题的思路顺延下来,本题的答案似乎也是肯定的,但这与常理相悖,配偶、父母和子女放弃诉讼,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管其主观意愿是什么,客观上意味着一种宽恕和和解,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再给予兄弟姊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赔偿请求权,否则就意味着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意思的违背,违反了民法意思自治的根本原则。所以,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诉讼,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可以提起诉讼。

某些地方法规对此有比较详细的阐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皖高法[2004]11号
第七条 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为原告:
(一)患者本人;
(二)患者死亡的,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9、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的,受害人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但将实体权利转让其他原告的,或者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您流动的办公室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
13376058469
401740696@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专职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苏ICP备12008108号-1 南京网站建设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28号

   
版权所有: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  13376058469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