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有关尸体检验中的一点提醒——要重视尸体的保存条件
昨天遇到一个术后意外死亡的案例,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将尸体送往医院太平间存放,当时派出所的民警说太平间有冷藏条件,家属也就信了,期间医院曾书面告知家属,太平间尸体只能存放12小时,逾期则要移往殡仪馆,家属也签字了。后来由于患方的注意力在谈判沟通上,12小时后并没有移送殡仪馆,如此过了48小时。死亡第三天,医院告知家属,尸体不能再放了,要送走,同时也告知家属,太平间没有冷藏措施,家属委托笔者与医院谈判,一个下午谈判无果,晚上面临尸体的去留问题,家属准备将尸体运往老家殡仪馆,在准备搬运时,赫然发现尸体已经腐烂,老家的殡仪馆不肯拖,南京殡仪馆来车后表示,可以拉到殡仪馆,但必须立即火化,家属无奈,只能同意,最终没能做成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本案中,尸体的存放是一个被忽略的环节,先是公安民警想当然的以为太平间有冷藏条件,误导了家属,然后是医院有意或无意的沉默,一直拖到48小时候之后才告知家属没有冷藏,那时你想找医院,医院拿出你签字的告知书,说我们已经告诉过你12小时要移走,是你自己的疏忽,家属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医疗纠纷发生后,可能需要尸体检验的,当事人要重视尸检时间,要重视尸体的保存条件,医院的太平间只能暂时存放,其也不具备冷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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