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动产所有权转移已交付为原则,即使是特殊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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