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93号
2013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信息管理
1、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操作细则,依法、规范、科学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健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功能状况、设置地点及相应的交通信号。
2、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严格违法信息消除的审批程序。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除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填报审批表(附件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传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除。因机动车号牌被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非法使用发生的违法信息,由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办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交管[2012]239号)规定的程序从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移出,并导入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管理系统,同时,组织查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人,并依据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管理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依法予以处罚。
二、完善违法告知和提示程序
4、履行违法信息查询告知职责。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三日内,机动车登记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中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的,应当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5、开展特别提示。要定期清理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违法信息,及时处置无效和异常信息。对驾驶人记分满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分达到9分(含)以上以及降级换证、注销实习驾驶资格、延长实习期等信息,应当每月全面清理一次,向驾驶人告知提示,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以及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人名单。对机动车累积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分临界满分、满分的,应当每月向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邮寄信函或者发送提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电话通知,要求其及时处理。发现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有3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且经通知无正当理由超期一个月不接受处理的,还应当抄告当地安监、交通运输部门,建议暂停营运,消除安全隐患。
6、规范信息采集。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中发现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填写变更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经审核后由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十日内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转递至机动车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部门。发现本地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经核实后可以直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变更。
三、规范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7、依法确定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固定证据,对驾驶人依法处罚。不得对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处罚。
8、严格信息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审核违法行为证据反映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严格查验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或者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核对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违法机动车型相符、持证人相貌是否与驾驶证上的照片同一等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关联查询比对,并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核对。当事人未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驾驶证已被暂扣、吊销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四、严格违法记分管理
9、落实违法记分措施。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措施,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的记分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予以记分。经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未按照本意见第7条规定程序调查核实机动车驾驶人的,不得以无法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为由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处罚而不予记分。
10、严格执行满分学习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健全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驾驶人学习考试登记、签到和驾驶证发还等环节管理。处理机动车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前,发现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要求驾驶人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的,清除其违法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可以持驾驶证处理机动车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对在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被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除要求其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外,还应要求其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清除其违法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可以继续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
11、规范执法场所管理。要积极协调治安、刑侦、网监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车管所、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机动车检测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管控。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建立值日警官巡查或者专人值守制度,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要及时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要登记取证。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和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对处理违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
12、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要建立 “重点人员监控数据库”,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并对其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要逐步推行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使用身份证读取、当事人图像采集等技术和设备,提高对替代机动车驾驶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
13、依法打击买卖记分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利用买卖记分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撤销原处罚决定。对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销分”、“铲分”、“代扣分”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地追查,依法严厉打击。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销分”、“铲分”、“代扣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典型案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非法中介的电话,并建立落实举报奖励机制。
六、强化内部监督
14、落实内部监督考核。省级、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通过定期抽查违法处理档案、审核系统日志等方式,严格监控管理。对未严格执行处理程序要求、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违反规定消除违法信息、不严格落实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制度、规避或者减轻处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民警和领导责任。
15、建立异常情况预警和倒查机制。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违法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法记分情况和违法信息的消除变更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对单辆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数量、驾驶人满分学习考试比例、违法信息修改和消除等出现异常情况的,要约谈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调查核实有关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纪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