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晚上10点半,在太平巷与长白街路口,一辆渣土车将夏女士卷入车底后拖行十余米,夏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本案被害人年仅32岁,家中还有9个月大的婴儿,一个美满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案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随后,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肇事司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认为判重了,杨某提起了上诉。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此案,也促成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意见的出台。金陵晚报记者获悉,从8月7日开始,全市法院已经开始执行这一最严“意见”。
1新闻回顾
年轻妈妈命丧渣土车轮下
2012年4月16日晚10点40分左右,在南京的长白街和太平巷路口,一辆车牌为苏AX1309的渣土车右拐进入太平巷时,撞倒了路边骑自行车的一名女子。
事故发生后,司机杨某报警,并留在现场。不过,被撞女子被送往医院后,因腹腔破裂大量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不幸去世的女子夏某,是一名年轻的妈妈,女儿才9个月大。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纷纷呼吁政府对渣土车进行严格管理。
随后,南京市政府于去年5月份推出了号称史上最严的渣土车“新政”,即《进一步严格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意见》,其中一些从严、从重处罚的举措都是首次提出,如:严重违法的,企业将清退,车辆销号;3-5辆渣土车列队出工地,集体行驶;明年元旦起,未按规定进行全密闭化改装的渣土车,一律不得上路等。
2法院判决
肇事司机获刑一年半
事故发生后,杨某所在的渣土车公司与夏家人进行了沟通,并于7月初达成调解协议,渣土车公司一次性给付夏某家属110万元。
白下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案发后杨某主动自首,并且积极赔偿,所以请求法庭考虑杨某家庭困难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理。
不过,死者家属对此并不满意,认为渣土车公司虽然赔了钱,但不能减轻杨某的刑事责任。特别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谅解书”,以此来证明杨某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夏某的丈夫、母亲等人都不认可这份“谅解书”,夏某的父亲虽然承认是他签的字,但认为当时是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才被迫签的。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认为判重了,杨某提起了上诉。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判决背后
这样判决究竟重了还是轻了?
对于这一结果,杨某坚持认为,按照其他交通肇事的判例来看,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应该获得缓刑;相反,夏某一家却认为,一条鲜活的人命,只判一年六个月,是不是太轻了。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三等,最轻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适用的情形是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再往上是3-7年有期徒刑,适用的情形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再往上去,就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是最高的量刑幅度,适用的情形是因为逃逸行为致人死亡。
对照这三种量刑幅度,对于杨某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中量刑。按法律规定,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可适用缓刑,或者在3年以下量刑,虽未取得家属谅解的,也可使用缓刑。
但是,杨某单位虽然赔了110万,也取得了部分家属的谅解,但法院考虑到杨某的肇事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没有对其适用缓刑,而是判了他实刑,这已经属于从严处罚了。
4意见出台
将严惩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
而此案,也促成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意见的出台。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鲍强介绍,近年来渣土车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也造成了渣土车运输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
为严惩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南京中院于8月7日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车运输秩序严惩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的意见》并正式下发到各区法院,明确从严处罚情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针对是否适用缓刑,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宽严相济。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真诚谅解,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5新闻链接
九种情况将从严处罚
意见中,明确了从严处罚的九种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
(2)酒后驾车、吸毒驾车、无证驾车、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
(3)驾驶渣土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
(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
(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6)未按规定路线、速度和时间驾驶车辆的;
(7)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和渣土车禁止区域驾驶车辆的;
(8)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
(9)采取挂靠式从事渣土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