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两种情形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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