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的孩子能不能上户口?
当然可以,不过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没有父亲身份信息所带来的麻烦: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三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由上可见,非婚生育的孩子要上户口,得有两个条件,一是出生证明,二是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对于第一个条件,不应存在障碍:
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卫基妇发[2001]45号)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江苏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中特别提到“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上注明情况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所以,单亲妈妈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不应有任何障碍。
可能有障碍的就是第二个条件,这个方面,是法律规定应该完善的地方,现在,非婚生育的孩子越来越多,对于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孩子,也应该采取类似出生证明的方法,“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以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
南京2010年出台了上述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不能提供父亲身份信息的,也未作明确规定,不过其在细则的最后部分,规定了一个救济途径,就是“逐级请示上报”,目的是“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第二十三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双方共同提交明确子女抚养人的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的事实声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分(县)局对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运用本细则无法办理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请示上报,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