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离婚双方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吉某(女)与被告张某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08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5.4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房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依法照准。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根据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是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遂法院判决原告吉某在扣除被告张某某高于自己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即2.7万元。(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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