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实践中如何少分或不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其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举个例子,离婚时现有共有财产20万,但是调查发现,男方隐藏了15万财产,则这15万视为男方已经分得的财产,从20万中先拿出15万抵给女方,然后就剩余的5万再做分割,结果是2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分得2.5万,女方分得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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