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6〕24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2日
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对本地区申请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签订服务协议资格。
第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需要和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服务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对自愿申请纳入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评估。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解决本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数量;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开展评估确定;
(三)坚持实地核查。核实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配置场地、设备、人员及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
(四)坚持优胜汰劣。对于生产同品类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择优选定;
(五)坚持廉洁自律。公开透明开展评估确定工作,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经办机构受理服务申请后,应当及时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审会审议等评估确定工作。具体评估确定程序由经办机构规定。
经办机构要注重听取参保职工、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确定工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依据评估确定结果、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通过谈判协商,择优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及其生产装配的属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名称。
第七条 对本地区无生产销售、但属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的辅助器具,经办机构可将符合条件的异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纳入评估确定范围。
对长三角地区(含省内)已经通过经办机构评估确定,并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需求接受异地认证,不再另行评估确定。
第八条 假牙、假眼等辅助器具仅医疗机构可以生产或配置。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