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用人单位如何救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48条、第49条规定,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申请撤销。而江苏高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又规定,裁决书应表述为“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两者对裁决效力的规定存在矛盾,考虑到劳动者起诉后,裁决书实质上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江苏高院的表述更符合实际情况。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一个提起诉讼,一个申请撤销,两者并存时,该如何处理?江苏高院的上述通知第16条做了详细阐述,“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如此一来,面对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需申请撤销吗?我们多数人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应诉即可,无需申请撤销,因为申请的结果无非两个,不予受理和终结诉讼,两者与不申请没有任何实质区别。

殊不知,上述制度设计,存在一个漏洞,即没有考虑到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起诉,没有在30天内申请撤销,则过了30天之后,劳动者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则裁决当然发生效力,而此时用人单位又超过了申请撤销的时间,这样一来,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诉权呢?

笔者认为有两种做法可以借鉴,第一,基层法院在审理这种终局裁决案件过程中遇到劳动者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一定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撤诉,则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对仲裁法47、48、49条做制度上的调整,即终局裁决作出后,15天内劳动者不起诉,则裁决生效,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可以申请撤销。由此,将30天的固定期间转变为裁决生效后15天,也符合民诉法关于期间的基本规定,这样一来,对于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在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时,裁决生效,而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裁决生效后15天之内,申请撤销。上述两种方案,都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诉权。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基层法院的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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