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一般认定为工伤(天津例外),旅游活动中受伤,均不认定为工伤,相关规定如下: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5-3-10)

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1月1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视为工作原因。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安全因素”是指单位的设备设施不安全因素及单位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不安全因素。

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视为工作原因。但不包括用人单位组织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也不包括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及以因工外出为名进行的宴请、娱乐、游览、走亲访友等涉及同事或个人的私利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旅游活动中受伤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问题的复函  

津劳办〔2006〕203号

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王东馨在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可否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请示》(津西劳字[200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家乐公司组织的家世界足球联赛,属于单位组织的文体、旅游活动,并非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职工在此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十五条中对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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