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经济补偿能否超过12个月工资?
作者:李剑峰 覃桂珠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工龄超过12个月时,经济补偿应该按多少个月计算给付?很多审判人员都一种一刀切的回答:要么是说不能超过12个月,要么就是说严格按照每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可以超过12个月)。对此,笔者却有不同观点。
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管劳动者的工龄有多长,应给付其的经济补偿金最多都不超过12个月工资,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因为各种原因,劳动争议诉讼却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经济补偿能否超过12个月工资?有人认为,这样,劳动者就沾了新法的光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每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超过12个月也照给,因为毕竟按照法律冲突后的法律阶位适用原则来说,对于就同一法律事项做出矛盾规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两相比较,前者仅是部门规章,而后者却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的效力阶位是远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就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补偿。但笔者认为,虽然诉讼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但劳动争议发生于之前,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没有再为单位履行劳动职责,也就没有工龄之说,也不是劳动合同持续跨越新旧法的情形,所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的规定,应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补偿,不存在什么法律冲突选择适用问题。
再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解决原则,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什么冲突与矛盾,因为:工龄均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计算补偿,且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龄均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严格按照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工龄超过12年的,补偿金也会超过12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均有工龄发生的,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分段计算补偿,发生于之前的工龄不管多少年,补偿均不应超过12个月工资,发生于之后的工龄则严格按照每年给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两段相加就得应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数额。这是一个原则。当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工龄均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的月工资就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但补偿金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这是个例外。
见习编辑:张熙
文章出处:河池中院